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標售報廢財物廢品一批(案號:113年高行拍字第11300001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標售報廢財物廢品投標須知
案號:113年高行拍字第11300001號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詳如附表。
二、標售底價:新臺幣參萬元。
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
四、本標售案採公開、公平之原則:
(一)本批招標資訊已於113年4月公告於本院網站
(http://ksb.judicial.gov.tw)。
(二)開標訂於1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在本院2樓
會議室召開。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
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0時整,於上述地點開標。
(三)投標人得於開標前(113年4月24日下午5時0分前)星期一至
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或下午2時至5時事先電洽本院約定時間
查看標的物(電話:07-3573765楊先生)。
五、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檢附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合法登記,具有與本案標的物相關營業項目之廠
商(如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或廢棄物資源
回收業...等),並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
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
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須包含本案相關之標的物類別(如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
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或廢棄物資源回收業...等),得列印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等
文件之一,或其他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
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欠
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截標日期:113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5時0分止。
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投標須知、(2)投標單、(3)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4)授權書、(5)切結書、(6)退還保證金申請單及收據。
八、領標方式:
具有領標資格者,請於本院標售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內,向本院
總務科免費領取投標文件(地址: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電話:
07-3573765,楊先生)。或請逕於本院網站(http://ksb.judicial.gov.tw)自行下載列印投標文件等2種方式領標。
九、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公司)
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之代理收件人姓名
住址。
(四)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
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
十、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受
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或保付支票。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指定本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受款
人之匯票。
十一、開標決標:
(一)開標日期:1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
(二)開標地點:本院2樓會議室。
1、由本院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前1小時取出投標函件,
於開標時當眾點名拆封審查應備文件,本案有一家廠商以上(含)
投標即辦理開標。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標價清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十點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
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如壹、貳、參)者。
(4)投標標價清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
認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本院所定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院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7)保證金以「現金」裝入「標單封」內投寄者。
3、決標:
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
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本院主持人抽籤決
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二、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及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須填妥相關資料)
,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於「標單封」(請自備)內,「標
單封」封面須填寫標案名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標售報廢財物廢品乙
批案、案號113年高行拍字第11300001號、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
人。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於截標日(113年4月24日)下午5時0分
前寄抵或送達本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以本院收件時間
為準,逾時則列為不合格標不予參加開標。
十三、未得標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人於開標當(25﹚日下午5時前持
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專人送達本院則免)及與投
標單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或由本院以雙掛號(請附回郵信封並
貼足郵資)郵寄退還。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
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得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十五、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並辦理後續
事宜。
十六、價款繳付:
得標人應於113年4月29日以前(開標日之次日起3日內)向
本院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得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
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本除沒收保證金外,本院並通知次得標
人於3日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承購。
十七、交付標的物:
於得標人繳清後3日內,由本院按現狀交付標的物,得標人須
於 113年5月9日前將標售標的物清運完畢。
十八、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本院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
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九、本院對於公開變賣之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數量
及內含零件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
受人均不得主張本院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十、得標廠商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廢品。
二十一、廢品之拆卸、載運事宜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並負擔費用,於
拆卸、搬運標的物時,應事先做好防護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
辦理。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廠商自負相關法律
責任,本院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十二、本批廢品經售出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
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三、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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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