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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1.答覆關於訴訟程序的詢問(相關法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2.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報到、遞狀、繳費等關於訴訟進行的手續。
3.輔導繕寫書狀(限程序事項)。
4.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5.輔導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6.輔導法律扶助事項。
7.輔導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及證物。
訴訟須知
一、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訴狀為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訴狀為之。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4.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 地址:10644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189號5樓
- 電話:(02)2322-5255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如係公司行號 蓋公司及代表人章。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如須偕同輔佐人到場,請提出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亦可於庭期當日以言詞 向法院聲請。
八、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