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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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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措施(110年5月2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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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掌握及通報機制:各機關如有同仁確診、疑似病例、接觸病例、國外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應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等情形,其直屬主管應通報服務機關人事、政風及秘書(或總務)單位,俾掌握疫情,準確因應疫情突發狀況。

二、確切落實機關防疫措施:除落實執行各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外,應宣導正確訊息(避免至疫情嚴重之地區出差及旅遊、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不上班,以及同仁懷疑自己出現疑似症狀時之通報流程等)、備妥防疫物資、進行公共空間及經常使用之設施設備(如電梯按鈕、門把、桌面及電燈開關等)定期消毒,並確切落實室內通風及消毒作業;辦公室位於較低樓層者,請儘量利用樓梯,減少使用電梯。

三、為避免機關同仁疑遭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機關局部辦公場所或部分同仁遭隔離,影響公務正常運作及公務人力維持,各機關除應落實政府各項防疫措施外,並應配合採行下列應變措施:

(一)規劃替代支援人力:

  1. 各機關應規劃相關人員遭強制隔離、醫院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實施自主健康管理等情形,致無法到公期間,內部各單位間人力相互支援之相關措施(支援含現職人員代理,但如屬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事項,仍應符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之規定,即應注意避免以約聘僱人員辦理之)。
  2. 支援人力應以具有被支援業務之經歷或專長者為優先。

(二)規劃替代辦公場所:各機關應積極規劃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可利用之適當空間為預備辦公場所,以因應未來如有部分辦公場所遭隔離,禁止入內辦公,可作為其替代之辦公場所。另機關可視廳舍空間,選擇通風良好之場所,預為設立隔離辦公室,提供予曾與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之接觸者使用。

(三)規劃資料備份作業:為因應局部辦公場所被隔離期間,支援人員承辦業務所需,各機關緊急重要案件應予備份並另行存放。又公務之處理應善用電信(腦)傳輸設備,俾利支援人員得即時銜接業務,賡續公務之處理。

(四)各機關如有同仁確診、疑似病例、接觸病例、國外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應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等情形,該同仁應依相關主管機關開立之相關通知書,實施強制隔離、在醫院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各該機關辦理各項會議及集會活動應審慎為之,並依本措施進行相關防疫事宜,以避免疫情擴大。

四、防疫期間同仁之差勤、通報及防疫作業流程

          (一)差勤

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文及資訊辦理,摘要如下:

各類型

說明

假別

1.確定病例

確定病例,應實施強制隔離期間

公假

2.通報個案

經醫院安排採檢,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不可外出期間(適用對象為符合病例定義之通報個案,經評估無須住院,且非居家隔離或居定檢疫對象;病例定義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

3.接觸病例

與確定病例接觸,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期間(仍給薪)。

防疫隔離假

4.國外旅遊史

(1)自109年3月19日起,入境者應實施14日居家檢疫期間。

(2)非因公出國者,不予支薪(例假日不扣薪)。

5.照顧受隔離、
檢疫家屬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適用對象詳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仍給薪)

6.解除隔離或檢疫

自109年4月7日起,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因公且經評估無法以居家辦公方式處理公務者,得核給不計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之病假)

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請假(休假、事假、病假、補休等)或仍上班、居家辦公,由機關視實際情況擇一運用

7.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8.與通報個案、接觸病例或類型 4、5 應實施居家隔離、檢疫人員接觸者

 

是否仍上班或居家辦公,由機關視實際情況擇一運用。如嗣後為確定病例、通報個案者,即核給公假;或為接觸病例者,即核給防疫隔離假

 

(二)通報流程

  1. 同仁如屬確定病例、通報採檢個案、與確診個案接觸者、須居家檢疫者、須自主健康管理者,應主動告知直屬主管。
  2. 司法院所屬機關部分:
    直屬主管應以密件通報服務機關人事、政風、總務單位,並由人事單位立即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通報表」加密後電郵通報司法院人事處第四科(juyuan@judicial.gov.tw),另電話與分機331楊科長或332胡秘書確認。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併通報臺灣高等法院人事室第三科(陳科長,ch5835@judicial.gov.tw,分機2335)。
  3. 司法院部分:
    各單位直屬主管應立即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通報表」加密後電郵通報人事處第四科(juyuan@judicial.gov.tw),並電話與分機331楊科長或332胡秘書確認。由人事處通報秘書處、政風處。
  • 發布日期:110-06-29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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