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 1.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 2.為配合上揭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表範本,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