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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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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要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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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要注意那些事項?

一、上訴應向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為之。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
       2.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5.行政法院。
       6.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四)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

上訴,原則上按件徵收裁判費,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下同)6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3000元。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者,每件徵收750元。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之2、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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