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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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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要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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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交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二、費用徵收標準:
      (一)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文書或證據及請求交付筆錄等光碟,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5條規定,費用徵收標準如下:  

徵收項目 徵收金額(新臺幣)
 文書黑白影印(A4規格) 每頁2元 
文書黑白影印(A3規格) 每頁3元 
文書彩色影印(A4規格) 每頁15元
文書彩色影印(A3規格) 每頁30元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 每頁1元 
筆錄光碟 每張50元
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 每張50元

               備註:自備器材操作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者,不另徵收費用。

       (二)複製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卷證檔案,依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規定,費用徵收標準如下:

徵收項目 徵收金額(新臺幣)
處理費(本審)  100元
處理費(本審以外)  200元
處理費(本審+本審以外)  200元
光碟費  每張50元
郵遞費   實支數額

三、線上電子筆錄調閱: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若需要開庭筆錄,除以書狀向本院聲請外,亦可利用司法院委外「線上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於繳納費用後,隨時下載電子筆錄。
四、閱卷聲請書可到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閱卷聲請」下載。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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