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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是否就無法陪同表達能力不足,不懂法律的親屬到場陳述?
一、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2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2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二、因此當事人陳述能力不足時,可請適當之人當輔佐人,輔佐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三、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可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下載。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