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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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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起訴、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當事人為和解者,已繳納的裁判費,可否聲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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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亦得於撤回上訴或抗告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成立和解: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聲請退還裁判費狀可到本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下載。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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