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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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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是否就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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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訴訟救助: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因此,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其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即得進行訴訟程序。
       (三)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暫免預付訴訟費用,而非毋庸負擔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暫免預付之訴訟費用應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四)聲請訴訟救助狀可到本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下載。
二、申請法律扶助:
       為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保障憲法的訴訟權及平等權,司法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社會上經濟弱勢族群解決法律困境,提供包含法律諮詢、調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代理等法律扶助。若民眾有接受法律扶助之需要,可到各縣市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詢問。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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