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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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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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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訴之程式: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二、起訴狀應記載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即起訴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原告應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原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五、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六、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除有聲請訴訟救助外,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按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2000元。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依同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300元。
      *備註*
      1.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
      2.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3.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屬同條但書之各款聲請,則依同條但書及第237條之5規定仍應徵收裁判費。
     4.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編第4章第5節訴訟費用之規定。但依第98條之6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另開新視窗連結)* 

 七、起訴狀及委任狀格式:
       請到本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下載。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98條之1、第98條之2、第98條之5、第98條之6、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237條之17、第257條)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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