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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000051號龔正雄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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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字第51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龔正雄之送達處所不明,致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無法送達,現由本院明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駱映庭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