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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莊曜禎之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正本及民國112年11月22日函各1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告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聯絡電話:(07)3573700 分機:7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高行津紀廉112稅簡8字第1120011372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原告莊曜禎之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正本及民國112年11月22日函各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房屋稅事件,因原告莊曜禎已於民國112年8月5日出境,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應送達之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正本及民國112年11月22日函各1件無法送達,現由本院廉股書記官保管,原告莊曜禎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正本主文內容: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起訴及送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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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1月22日函pdf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