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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218號王凱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告(稿)
地 址:811512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聯絡電話:07-3573700轉 分機:85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高行津紀辛111訴000218字第111000365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凱信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行政訴訟追加被告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000218號償還公費事件,因王凱信之處所不明,致應送達之前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現由本院 辛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 庭。
書記官 黃玉幸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