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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張奕晟、洪御鈞之原告陳報狀、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告
地 址:811512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聯絡電話:07-3573700轉 分機:7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高行津紀己110訴000448字第 111000237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償還公費事件之原告111年7月18日庭呈行政訴訟陳報狀及附件影本、本院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3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000448號償還公費事件,應送達於張奕晟、洪御鈞等2被告之處所不明,致應送達之前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現由本院己股書記官保管,張奕晟、洪御鈞等2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張奕晟、洪御鈞等2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廉縈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