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張奕晟、洪御鈞之原告陳報狀、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

字型大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告

                          地    址:811512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聯絡電話:07-3573700轉 分機:7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高行津紀己110訴000448字第 111000237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償還公費事件之原告111年7月18日庭呈行政訴訟陳報狀及附件影本、本院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3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000448號償還公費事件,應送達於張奕晟、洪御鈞等2被告之處所不明,致應送達之前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現由本院己股書記官保管,張奕晟、洪御鈞等2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張奕晟、洪御鈞等2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廉縈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