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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告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5號唐莊月真之裁定正本及期日通知
地 址:811512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聯絡電話:07-3573700轉 分機:733
發文日期: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高行津紀忠109訴000455字第11100022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公示送達參加人唐莊月真之裁定正本及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000455號耕地租約事件事件,因唐莊月真之處所不明,
致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無法送達,現由本院忠股書記官保管,
參加人唐莊月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或本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江如青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曾清安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廖偵伶
唐玉麗
林益谷
參 加 人 唐玉山
唐松賜
唐莊月真
陳唐金月
唐玉
蔡汶洲
唐君佩
唐漢煌
蕭秀鳳
唐秀芬
唐漢壽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租約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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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