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方圖片解說:
此為組織系統表。最上層為院長,其下第二層有三個單位分別為,審判、行政、各類委員會。
第二層–審判:其下層有四個單位分別為,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
第二層–行政:其下層有七個單位分別為,書記處、司法事務官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第三層–書記處:其下層有七個單位分別為,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法警室、法官助理室。
第二層–各類委員會:其下層有六個單位分別為,職務評定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此為組織系統表。最上層為院長,其下第二層有三個單位分別為,審判、行政、各類委員會。
第二層–審判:其下層有四個單位分別為,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
第二層–行政:其下層有七個單位分別為,書記處、司法事務官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第三層–書記處:其下層有七個單位分別為,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法警室、法官助理室。
第二層–各類委員會:其下層有六個單位分別為,職務評定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