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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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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組織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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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承辦部分審判業務。
並設有審判庭、行政科室及各委員會等單位:
  1. 審判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訴訟事件。
  2. 行政科室:書記處、司法事務官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政風室。書記處下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法警室及法官助理室。
  3. 各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職務評定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及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此為組織系統表。最上層為院長,其下第二層有三個單位分別為審判、行政、各類委員會。 第二層審判:其下層有四個單位分別為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 第二層行政:其下層有七個單位分別為書記處、司法事務官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第三層書記處:其下層有七個單位分別為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法警室、法官助理室。 第二層各類委員會:其下層有六個單位分別為職務評定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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