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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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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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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沿革

  •   司法院有鑒於行政爭訟事件大量增加,因此,於民國70年7月間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著手行政訴訟之研修,將行政救濟審級定為二級,分別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並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核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行政法院同時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本院因此新制而於89年7月1日正式成立。
  •   嗣後為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於101年9月6日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改採三級二審制,除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維持第一審由本院審理,第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而第二審則由本院審理。另102年修正遠距視訊審理方式,建立便民、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103年則增訂第二編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並自104年2月5日施行,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是類事件之抗告事件,以符合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107年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民眾使用便利性,積極推動為民服務的司法,並放寬宣示期日之規定。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110年因應網路時代來臨,網路普及的社會變遷,修正內含包函書狀電子化、建置書狀電子平台等相關規定。111年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同時,修法也搭配強制律師代理、保障人民應訴便利、完善紛爭解決、防杜個案濫訴等機制,兼顧專業與便利性。
  • 為建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階段目標,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等五法,並自112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各地方法院設立之行政訴訟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於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審級,受理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以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是類事件之上訴抗告事件及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以上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強化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功能。新制仍維持行政訴訟之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審級利益,並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此外,新法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增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益、防杜濫訴、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強化裁判見解統一機制等開創性規定。

籌建記要及成立初期狀況

  •   本院院宇於民國(下同)86年11月6日完工,但因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先於88年9月15日成立,遂將本院院舍先行借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使用。本院於89年7月1日奉准成立後,本棟辦公大樓乃由兩院合署辦公;俟92年5月9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辦公大樓新建完成啟用後,本辦公大樓始由本院單獨使用。

設立沿革

  •   為加強民眾服務,便利嘉義、臺南等地區民眾訴訟,本院於民國91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臺南庭。 設有收狀、收費,以隨時服務民眾。
  • ‧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後,本庭亦可提供實體開庭或遠距審理程序,增加人民應訴之便利性。

本庭特色

  •   本庭主建築物為一西洋式三層樓建築,面積約300多坪;旁另有一棟二層樓建築,面積約150坪。位處巷弄,但鬧中取靜,不失為一兼具藝術、人文特色之辦公處所。為符合民眾需求,並兼具辦公需要,本院將空間規劃為聯合服務中心、法庭及辦公室三大部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照片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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