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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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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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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民國 112年8月15日修正生效 )
為辦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爰訂定本要點。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等庭)法官、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方庭)法官之司法事務分配,分別由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各自決定之。
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為辦理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應各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四名,連同院長組成。法官代表中之三名由抽籤產生,另一名由院長指定,並均得連任。
前項法官代表每年度改選一次,任期至次年度事務分配小組組成止。
第二項法官代表之辭職,應經院長核可後始生效力。其於任期中,因調職或其他事由致有無法執行職務情形,依該代表原產生方式遞補之。
高等庭、地方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應就下列事項,研擬事務分配方案後,分別提出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各自議決:
(一)法官之分案股別。
(二)合議庭法官之配置。
(三)各股辦理之專業事件類型及分案比例。
(四)法官代理次序。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要點未規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之。
本要點經法官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經高等庭法官會議及地方庭法官會議通過後實施。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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