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職掌及管轄事件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本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本院管轄事件為
- 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 2.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二審。
- 3. 訴訟已繫屬於本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1.院長: |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由法官兼任,且得充任庭長。 |
2.審判: |
設有第一至第四庭,各庭設有庭長或審判長一人,法官二至三人,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
3.書記處: |
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分科掌理如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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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紀錄科:辦理紀錄、製作裁判正本等訴訟行政事項。下設審查股,辦理編案、程序審查等事項。
(2).文書科:辦理文書收發、檔案保管、典守印信、會議紀錄等事項。
(3).訴訟輔導科:辦理訴訟輔導、與民有約等事項。
(4).研考科:辦理研究發展、年度工作計畫、列管考核等事項。
(5).總務科:辦理庶務、經管出納及財務保管等事項。
(6).法警室:院宇安全維護,人犯戒護等事項。
(7).法官助理室: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各庭 交辦之事項。 |
4.司法事務官室: |
受各庭長及專責庭長之職務監督,辦理下列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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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財稅會計等專業意見。
(2)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3)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
5.人事室: |
辦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
6.會計室: |
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 |
7.統計室: |
辦理有關統計等事項。 |
8.政風室: |
辦理有關政風查察等事項。 |
9.資訊室: |
辦理資訊管理等事項。 |
10.各類委員會: |
分別掌理職務評定、考績、甄審、法官自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性騷擾申訴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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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