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介

●本院簡介

    壹、前言

    貳、行政訴訟制度

        一、 二級二審

        二、 訴訟種類

        三、 通常訴訟程序及簡易訴訟程序

        四、 重新審理程序

        五、 保全程序

        六、 準用民事訴訟法

    參、院址及管轄區域

    肆、組織系統

    伍、設台南庭,便利雲嘉南地區民眾

    陸、特色與成果

    柒、結語 


壹、前言

    近數十年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突飛猛進,工商發展迅速,社會結構重大變遷,加以教育普及,民智日開,行政爭訟事件大量增加,民國(下同)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實施之行政訴訟法,已難因應實際需要。司法院有鑑於此,於七十年七月間,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著手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歷時十一年,經縝密研議,始完成修正草案,提請立法院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另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行政法院定為二級,分別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惟因涉及審級及訴訟程序等重大變更,須作相關之籌備事宜,司法院乃函令上開二重要法律修正案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並核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是日成立,原行政法院同時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本院因此新制而創設。

 貳、行政訴訟制度

  一、二級二審

    行政訴訟之審級為二級二審制,即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或上訴,因此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係事實審兼法律審,採言詞審理主義為原則;最高行政法院為上訴審,係法律審,採書面審理主義為原則,惟於特定條件下,亦得行言詞辯論兼事實審功能。

  二、訴訟種類

    訴訟種類在舊制,只有傳統的撤銷訴訟一種,新制仿效德國,除撤銷訴訟外,尚增加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維護公益之特種訴訟。

   (一)撤銷訴訟: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等公法上爭議事件,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對於「不服怠為處分之訴」與「不 服拒絕申請之訴」等公法上爭議事件,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確認訴訟:對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確 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確認 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 法」等爭議事件,得提起行政訴訟。

   (四)一般給付訴訟:對於「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 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 上之給付」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等公 法上爭議事件,得提起行政訴訟。

   (五)特種訴訟: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 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通常訴訟程序及簡易訴訟程序  

   (一)通常訴訟程序:行政訴訟事件原則上採通常訴訟 程序,第一審訴訟程序必須經過言詞辯論,當事 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又因 行政訴訟涉及公益,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 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以及審判長闡 明權之行使等事項,新法均有明文規定。通常訴 訟事件,在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二)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各款 所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簡易訴訟事件,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四、重新審理制度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時,該第三人若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參加訴訟,因該判決而蒙受撤銷或變更決定之不利益,顯欠公允,現行行政訴訟法設有重新審理制度,准許第三人得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以資救濟。

  五、保全程序

    現行行政訴訟法設有假扣押及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分述如下:

   (一)假扣押:中央或地方機關與人民間,因公法上原 因發生之金錢給付,或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金錢 給付,依假扣押程序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制度。

   (二)假處分:公法上權利之爭執,固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因訴訟程序繁雜,如公法上之權利狀態已有變 更或將有變更,嗣後權利人雖取得確定之勝訴判 決,將無從實現其權利,因此有依假處分程序保全強制執行之制度;又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亦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六、準用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為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與民事訴訟為處理私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雖有不同,但二者之訴訟種類及程序仍不乏性質相通之處,故定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參、院址及管轄區域

  一、本院院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一八0號,辦公大樓為地上四層地下一層之建物。自高速公路下楠梓交流道,經興楠路至本院,車程約三分鐘,與楠梓火車站相距約一公里,交通便利。(本院位置圖如附錄一)

  二、本院管轄區域為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等十縣市及東沙、太平等二島,面積共計一四、八0八•一七0四平方公里,占全國總面積逾五分之二(百分之四十點九二)。

 肆、組織系統

    本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除綜理全院院務外,並兼辦審判案件。組織系統分為審判系統及行政系統(如下表)

 

 

 

 

 

 

 

 

 

 

 

 

 

 

 

 

 

伍、設臺南庭,便利雲嘉南地區民眾

  一、設立緣由

        為加強服務民眾,便利台南、嘉義、雲林等地區之民眾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設立台南庭,審理雲嘉 南地區之行政訴訟事件,以落實為民服務之旨。

  二、庭址及配置

   (一)臺南庭庭址位於台南市中區忠義路一段一二五巷六號。自高速公路下台南交流道,經東門路至本庭,車程約二十分鐘。與臺南火車站相距約一公里,交通便利。(臺南庭庭址位置圖如附錄二)

   (二)本院法官每週定期到台南庭開庭,辦理臺南、嘉義、雲林等地區之行政訴訟事件,並常設收發、訴訟輔導服務人員,以服務該地區之民眾。

 陸、特色與成果

  一、本院為審理行政訴訟事件之專業法院

    本院是審理民眾與政府機關間公法爭議事件的專業法院,因此當人民因不服稅捐、土地徵收、排放廢水、廢氣、工程受益費之徵收等行政處分時,甚至部分公投法之爭議,都是本院審理之事件。報章雜誌喧騰一時的阿瑪迪斯號油輪污染案、台塑汞污染案、高雄市捷運經過蘋果大廈案,都是本院受理之事件,並經承審法官以精湛法學素養,圓滿結案。本院現受理事件以稅捐(占49.7%)、土地(占11.28%)、環保(占7.07%)、關稅(占4.54%)案件最多。

  二、設立單一窗口與便民、禮民措施

    為加強服務民眾,本院特設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內設有收文、收狀、收費、訴訟程序諮詢、影印、閱卷等服務項目。並提供本院簡介、訴訟例稿及觸摸式電腦查詢機,供民眾自行取閱或查詢庭期、主文等資料。在訴訟 程序諮詢方面,遴選熟習行政訴訟實務,具有服務熱忱的科長及書記官各一人,專責為民眾解答法律及撰狀問題(限程序事項)。為接受民眾詢問行政訴訟程序相關事項及陳情,特別 開闢開放式電子信箱及保密式電子信箱,供民眾上網使用。為提供更好的服務,並實施午間不打烊、夜間收狀等措施。

  三、積極宣導行政訴訟制度,深化行政法治觀念

    為協助行政機關及律師瞭解新的行政訴訟制度,進而促使行政機關重視人民權益及協助律師明瞭如何為當事人主張權利,本院法官積極應邀至各行政機關、律師公會,講解行政訴訟新制,並宣導依法行政,重視人民權益觀念。自本院成立迄今,由本院院長、庭長及法官分應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南縣(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等行政機關及高雄市、台北市律師公會等之邀請,講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課程,協助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執業律師,瞭解新行政救濟制度及相關行政法令,深化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觀念及幫助律師熟稔新制之應用,以保障人民權益。另配合學校法治教育,由院長、法官積極主動講授相關法律知識,或擔任大專院校法律服務社的指導委員,提供法律諮詢。

  四、招募志工,設置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休息室,提昇    

為民服務品質

    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招募司法志工多名,分別在大門口服務台及當事人休息區加強為民服務。為讓到院開庭洽公之民眾有一舒適休息空間,特別規劃完善、雅緻之當事人休息室及證人、鑑定人休息室,內部設備新穎,採用電子叫號系統,提供茶水及最新報章雜誌,並設置寬大電漿螢幕,播放法律常識短片,隨機提供法律知識   

五、舉辦與民有約活動,增進與民眾互動關係

    舉辦與民有約活動,邀請轄區鄰、里長、調解委員及大專院校學生、行政機關人員,到院參訪,除瞭解本院功能及效能外,並增進與民眾互動關係及對司法革新的瞭解。為提高民眾師生參訪意願,除印製實用之宣導品外,並提供交通車接送參訪學生及民眾。迄今已有轄區內鄰里長、調解委員、社區團體、各級學校師生等來院參訪及座談,成效良好,民眾反應熱烈。

  六、編印裁判書彙編、座談會實錄、研究論文,供各界參考研究

    檢選具有參考價值、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之裁判,每半年定期編印出版,分送各界參考。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成立迄今,每半年均定期出版一期,各界反映甚佳,紛紛來函索取。為期發揮社會教育功能,並編印行政訴訟法暨相關法令彙編、關稅座談會會議實錄、關稅行政訴訟研究論文,供各界參考研究。

  七、推動司法業務電腦化

    本院自成立以來,便積極推動司法業務電腦化,以提高工作效率,現全院各項業務均已電腦化。法庭筆錄也全部電腦當庭製作,並設有數位錄音設備,隨時供民眾索取錄音光碟。為方便證人、鑑定人等應訊,並設有遠距訊問系統。

  八、通過ISO9001一國際品質管理驗證;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本院為落實司法為民理念,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於九十三年五月積極導入ISO9001一國際品質管理系統,歷經五個月的努力,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通過驗證,為全國第一所通過驗證的行政法院。

柒、結語

    行政訴訟法是一部完整而進步之程序法,該法修正公布實施,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開創了新的里程,使行政救濟之管道,更臻明確多元,不但可以匡正行政行為之偏失,保障人民權益,更可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本院作為行政訴訟制度之一環,當發揮匡正行政行為,保障人民權益之效能。在審判方面,自當依法、迅速、妥適審理每一個事件,作出公正之裁判;行政方面,本於「司法是為民服務」的理念,繼續加強便民禮民措施,改善軟硬體設施,以符民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