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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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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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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15日修正生效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訴訟事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會議另有決議外,依本要點行之。
分案應依事件之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本案分案後,不問已否終結,其相關「聲」、「助」、「停」、「全」、「救」、「他」字別事件,由受理本案訴訟之原股審理,但聲請迴避事件,原股應迴避。本案尚未分案,而相關「聲」、「停」、「全」、「救」、「他」字別之案件業已分案者,則本案應分由該「聲」、「停」、「全」、「救」、「他」字別案件之承辦股辦理。
(二) 「續」、「行執全」、「調」字事件,由受理本案訴訟之原股審理,不另折抵分案。
(三) 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或抗告事件,其相關之第一審停、全、救、聲等聲請事件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依第(一)款辦理。
(四)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六條之一規定之事件,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繫屬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者,其分案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值日輪序表辦理。
(五) 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就同一年度相同種類稅捐(含罰鍰)事件同時或先後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分案者,分由同股辦理;地方行政訴訟庭原編為數案經合併辯論、合併判決,上訴所分之數案,亦同;未同時分案者,後案分由前案之承辦股辦理,但已辯論終結者,不在此限。
抽籤方式:
(一) 事件均採電腦抽籤分案,由庭長、法官各一人監督,每月分別依序輪換。如輪值庭長、法官因故不能執行時,由其代理庭長、法官代理之,但得委由同庭法官代理。
(二) 與本案有關之前案及他案,應於分案查註表內分別記明其案號及進行程度。
(三) 案件應分為「程序」或「實體」結案兩類,分別依各股分受案件之比例,分與各股庭長或法官。
(四) 分案輪次表應送請分案庭長及輪值法官蓋章並於卷面註明中籤股別。各中籤股書記官查核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並開始起算各股庭長、法官之辦案期限。
分受事件之比例:
(一) 配置庭員二人之庭長分辦六分之一,庭員三人之庭長分辦九分之一。但年終會議或法官會議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二) 兼辦分案前案件審查之庭長由院長指定之,被指定之庭長除辦理該等案件之審查外,其分受事件之比例依年終會議決議。
(三) 法官代理審判長、庭長職務期間不減分新案。
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庭長、法官離職時,自接到派、免令或銓敘部退休審定函之翌日起停止分案。但停分期間至離職最多不得逾一個月。
(二)庭長、法官擔任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實務研討會」之報告人,停分二件實體案件,擔任與談人停分一件實體案件。但如報告人係以年度研究報告為題,不予停分。
(三)庭長、法官於婚假、產假期間,應停止分案。喪假、病假累計達五天,停分一次(每次庭長、審判長停分一件實體案件,法官停分三件實體案件)。
(四)庭長、法官公假參加研習會,除年度行政法院在職研修期間之停分案件外,其他之研習期間(含院外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時數,以六小時為一日計算),累計四天,停分一次,每年最多停分二次(庭長、審判長停分一件實體案件,法官停分三件實體案件)。
(五)庭長、法官強制休假累計達五天停分一次(每次庭長、審判長停分一件實體案件,法官停分三件實體案件)。
(六)庭長、法官強制休假以外之休假,累計達五天停分一次,每年度最多停分四次(每次法官停分二件實體案件,庭長、審判長則依其分案比例計算其得停分之件數及日數)。每年度之休假停分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停分完畢(保留休假不得停分)。
(七)停分期間每月以不超過二位庭長、審判長與二位法官為限。
(八)庭長、法官於公、休及病假一日以上即暫停分本案尚未繫屬前之「全」、「停」、「聲請保全證據」字別事件及「提審、收容抗告」事件,並於差假滿後補分同字別事件,其他字別事件不停分。但本案已繫屬時,其相關「停」、「全」、「聲請保全證據」字別事件仍分由原股辦理。
重大或特殊事件之折抵停分與新到職庭長、法官之分案原   則:
(一) 同一事件兩造當事人之人數合計每超過十人者,於結案時抵分同字號事件一件,最多抵分三件。但有特殊事由者,該庭審判長得簽請抵分三件以上。
(二) 就多數原處分或訴願決定合併起訴者,其超過一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部分,原則上每三件處分書或訴願決定書,抵分同字號事件一件,於結案時折抵,最多抵分五件。但有特殊事由者,該庭審判長得簽請抵分五件以上。
(三) 本院法官兼任職務法庭法官者,其終結主辦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折抵本院同種類事件二件;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者,其審理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折抵本院同種類事件一件。職務法庭懲字案之本院同種類事件為訴字案。
(四) 第一、二款折抵停分件數,由紀錄科科長於分案前簽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視個案情況斟酌折抵件數後,層請院長核定之。
(五) 新到職庭長、法官接辦舊股案件之件數,以本院前三個月份未結(庭長股、法官股分別計算)案件之平均數為準,並以各庭長股或法官股訴、高上、高抗、簡上、簡抗、交上、交抗、重、再及更字之總和(相類字別均併入計算)分別平均比較,若超過平均數,應予停分,其少於平均數者,應予補足,一律均以訴、高上、高抗、簡上、簡抗、交上、交抗、重、再及更字之新案各別為之。至增加新庭或新股新派庭長、法官分受事件,除院長另有核定者外,亦比照前三個月份各庭長股或法官股未結事件總和之分別平均數,以上述十種字別之新案分受之。但新到職之法官如同時有二位以上並分別接辦新舊股者,應將舊股未結事件均分給新到職之法官,其有超過或不足平均數者,再以新案停分或補足。
承辦法官迴避事件之分案原則:
(一) 抽籤時,如發現應迴避之庭長、法官中籤者,應重抽至不迴避者為止。
(二) 分案後,法官發現因法定或其他原因應迴避,經簽奉院長核准迴避者,併同核准日之下輪次新案重新抽籤分案,迴避法官按其迴避件數,補足同字號事件。
分案原則上定於每週週一於分案庭長辦公室為之,如週一逢例假日時,順延至次日上午辦理,但必要時得機動調整之。
辦理分案人員,對於分案輪次應嚴守秘密,除因公務必須知悉者外,不得洩漏。其因公務必須查閱分案資料者,應設簿由查閱者登記備查,輪值庭長、法官查閱者亦同。
本要點經法官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經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可後實施。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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