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辦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爰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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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等庭)法官、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方庭)法官之司法事務分配,分別由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各自決定之。 |
三 | 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為辦理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應各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四名,連同院長組成。法官代表中之三名由抽籤產生,另一名由院長指定,並均得連任。 前項法官代表每年度改選一次,任期至次年度事務分配小組組成止。 第二項法官代表之辭職,應經院長核可後始生效力。其於任期中,因調職或其他事由致有無法執行職務情形,依該代表原產生方式遞補之。 |
四 | 高等庭、地方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應就下列事項,研擬事務分配方案後,分別提出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各自議決: (一)法官之分案股別。 (二)合議庭法官之配置。 (三)各股辦理之專業事件類型及分案比例。 (四)法官代理次序。 |
五 |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 | 本要點未規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高等庭法官會議、地方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之。 |
七 | 本要點經法官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經高等庭法官會議及地方庭法官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