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

 

一、為確保進出本院洽公民眾之權益與安全,維護機關之尊嚴與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院所有室內外空間,包括法庭、辦公室、院落、車道等。

三、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出本院,應受本院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安全與秩序之指示。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化學易燃物品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宜在本院持有之物品者。

(三)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者。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拒絕安全檢查經勸導不聽者。

(六)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出庭或洽公之權益,或擾亂本院秩序之虞者。

五、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院,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衣帽服飾或類此等方式陳情、抗議、表演、造勢或行乞。

(二)大聲交談、鼓掌、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五)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七)對於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八)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

六、第四點()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向本院申請之。

七、民眾或新聞媒體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者,本院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必要時並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八、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