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Q&A
Q1、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
A:有關公法上的爭議(如課稅、土地徵收、土地登記、違章建築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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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行政訴訟之種類?
A:行政訴訟包括撤銷訴訟、課與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等種類訴訟,並得於同一訴訟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當事人起訴應斟酌具體個案情形及詳閱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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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何謂撤銷訴訟?
A:(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經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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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何謂課 予義務訴訟?
A:(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在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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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何謂確認訴訟?
A:(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者,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被允許,或經請求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才可以提起。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在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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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何謂給付訴訟?
A:(行政訴訟第八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的給付,以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均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但給付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應予撤銷為依據時,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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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行政訴訟的訴訟費用負擔原則?
A: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即情況判決)時,由被告負擔。有關收費標準,可上本院外部網站查詢,列有各種裁判費詳細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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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行政訴訟上訴之對象?
A:對高等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簡易案件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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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行政訴訟之上訴期間?
A:(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的上訴,也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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