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甄選聘用法官助理簡章
一、遴用資格:
(一)大學法律、財稅、會計、地政、行政系所或其他與專利、環保相關系所畢業,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2.經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取得專門職業執業資格者。
(二)男女不拘(男性需服完兵役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雙重國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指貪污判刑確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四)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無下列情事者:
   1.患有法定傳染病並經治療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2.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已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3.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錄取名額:
(一)正取1名,儲備若干名。儲備人員,本院將於法官助理出缺時,依成績高低順序通知面談後,再決定遴用與否,並於下次甄(選)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二)本次正取人員係佔最高法院缺額,調本院辦事。
(三)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繳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X光透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予聘用。
三、報名時間、地點:
(一)報名時間:民國97年6月13日(星期五)至6月19日(星期四)止,親自至本院人事室報名,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報名地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二樓人事室。
(三)聯絡電話:(07)3573775,聯絡人:林科員。
四、應試時間及科目:先予審查學經歷文件及工作或研究績效,並於97年6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進行中文輸入測驗,隨後在本院三樓法官研究室舉行口試,其錄取標準由本院甄選委員會決定之。
(詳情請參考下列檔案)

 97年法官助理甄選簡章.pdf   97報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