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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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總機(07)3573700 轉 891
專線(07)3573891
台南庭總機(06)216-0710 轉 102
服務內容:
- 答覆關於訴訟程序的詢問。
- 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報到、遞狀、繳費等關於訴訟進行的手續。
- 輔導繕寫書狀(限程序事項)。
-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 輔導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 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 輔導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及證物。
*輔導事項涉及訴訟案件時,以程序事項為限。
■ 相關法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參考書籍連結:行政訴訟輔導參考手冊─正義永遠不遲到
訴訟須知:
- 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 起訴狀應使用司法狀紙,並表明下列事項:
- ﹙1﹚、當事人:
-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 所。
-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 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狀」。
- ﹙2﹚、起訴之聲明。
-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4﹚、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 ﹙5﹚、高等行政法院。
- ﹙6﹚、年、月、日。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如係公司行號 蓋公司及代表人章。
-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 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 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遞送書狀:請 到院遞送或郵寄(以到達本院日期為準)。
- 如須偕同輔佐人到場,請提出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亦可於庭期當日以言詞 向法院聲請。
-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詳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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